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福委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11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40號10樓
第四條 本會設委員八人,除當然委員一人由事業單位指定擔任外,其餘由員工推選七人,後補二人。(候補委員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改選應於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完峻。
本會委員之選舉與罷免比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副主任委員設置與否得視事業單位之需決定)委員任期1年8個月,均為無給職。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由業務執行人擔任者,其任期不受限制。另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辭職者,應向本會提出。無故連續三次未能出席本會會議者,視同辭職。本會委員任期未滿一年者不得召回。
第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1人,幹事1人,由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
第七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第八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規章之訂定與變更。
二、職工福利金之處分。
三、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事業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十條 職工福利金依下列規定提撥之:
一、創立時就事業單位資本額提撥百分之【一】。
二、事業單位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
三、事業單位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提百分之【○.五】。
四、事業單位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條 依法提撥之福利金由本會存入公、民營銀行保管;福利金非經本會會議通過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本會會議 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第十三條 本會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職工福利社,並受其監督。職工福利社得視會員需求及經費狀況,依法辦理職工福利業務,其辦理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第十四條 本會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事業單位如因人事、經濟或組織之變動而仍擬繼續經營者,其賸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專款存儲留供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如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業務消滅者,所存之福利金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本會妥議辦法,分別發給原有職工,並造冊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本會議事規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財務收支均應取具合法之憑證及完備會計記錄。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部分,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九條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